「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考量被告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可能有不一之情形,且受原物分配之一方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他方,兼採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恐將另生事端,亦非妥適;反觀原告主張採行變賣分割之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使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4389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6a3Qmh
裁定連結:
房屋型態:公寓
所在樓層/總樓層:4/5
權狀:23.16坪
主建物:19.64坪
附屬:3.52坪
公設:坪
使用執照:69年使1587號
筆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共有人陳光淵在場稱:目前為其自住,後方廚房(流理台)有外推,本件 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195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1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06059615號函記載,該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 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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