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joqDxS

「賣方之仲介費係由買方之部分價金中支付,故A買賣契約書並未約定原買方鍾佩儒(由李明石代理)所應支付之買方仲介費在內,是以張聰裕等人於A買賣契約書之買賣條件並不包含買方之仲介費,被上訴人自無承擔此部分原買受人鍾佩儒(由李明石代理)對上訴人應支付仲介費之義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承擔系爭斡旋契約書約定之義務,尚屬無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民事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上開裁判意旨所謂「他人承諾之一切條件」應是指「出賣之共有人與他人承諾之一切條件」,即出賣之共有人對他人所承諾之一切條件,換言之,應以出賣之共有人所承諾之條件為準,此始符合最高法院上開共有人「應以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一貫見解,而非指出賣之共有人外之他人所承諾之一切條件,優先承購權人均須承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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