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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占有權源,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對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參照。

2.不講話,沉默不代表同意

「單純之沈默,與默許同意之意思表示不同,對無權占有人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使用,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參照。 

3.一訴請求不當得利與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47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2,166元。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3,000元(計算式:4,900×470=2,303,000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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