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契約為債之關係,僅於契約當事人間有效,第三人並不當然受拘束。地主出具供建商申請建造執照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為債之一種,其對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固有效力,但嗣後買受系爭土地之第三人並不當然受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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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契約為債之關係,僅於契約當事人間有效,第三人並不當然受拘束。地主出具供建商申請建造執照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為債之一種,其對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固有效力,但嗣後買受系爭土地之第三人並不當然受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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