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2X32GE8

「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如人民就其請求事項,依法並無申請權,則該機關所為函復,並未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故該函復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並不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否則其起訴即應認不備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7號行政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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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