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xJr0aS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係為防止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於實際知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所設。祇須符合內部人有「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沉澱時間內,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二形式要件即足當之,不以有利用該消息買賣股票圖利之主觀意圖為必要,故內部人有否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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