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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可見遺產稅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依該法課予繼承人之稅捐債務,屬繼承人之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而遺留之債務。查系爭執行事件實施拍賣之系爭房地為謝素青之遺產,楊周勳為其繼承人,系爭債權係被上訴人於謝素青死亡前已發生之債權,乃原審認定之事實。系爭遺產稅債務既為楊周勳之固有債務,依民法第1157條、第1159條第1項前段、第1160條規定,系爭房地拍賣所得價金,必先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交付遺贈予受遺贈人後,始得以之清償繼承人自己之債務,即系爭債權應先於系爭遺產稅債權而受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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