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拍點交 7/19 1520萬

https://aomp109.judicial.gov.tw/judbp/wkw/WHD1A02/DO_VIEWPDF.htm?filenm=/tpd/11006/17191013151.044.pdf

權狀:21.08坪

主建物:15.97坪

附屬:5.11坪

公設:0坪

建築完成日期:

筆錄: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 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 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 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 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 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七、因本件係債務人自用,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 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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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