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mEwsGw

「所謂勞動能力,亦稱營生能力,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及生活習慣等方面斟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原審不問被上訴人實際之勞動能力如何,遽將被上訴人經營米店之全部收入,作為被上訴人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並據以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欠允洽。」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參照。

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連結(司法院):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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