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但容易因為民訴第10條產生誤解,很多人容易把債權糾紛認為是因為跟不動產相關,所以就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法條規定必須是不動產之物權而如果因為簽訂房屋租約的糾紛因為屬於債權糾紛,所以如果契約沒有合意訴訟的規定,還是有以原就被的原則。
民訴第十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雖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應係指除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訴訟外,直接與不動產本體請求有關之訴訟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定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第1項規定之不動產專屬管轄以外,凡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惟若該不動產並未「涉訟」,即不能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97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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