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是預售屋廣告原先建築是白色的,結果房子蓋好後變成米黃色,買方覺得跟原先預期差異太大,要求建商賠償的案例。
而攻防的部分就是廣告到底構不構成契約的一部分?
而消保法第22條的法律規定,而認為基於法律規定而構成契約的一部分?
「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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