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殺後姦

犯271殺人與247汙辱屍體

先姦後殺

犯226-1

但實務上亦有不認為226-1性侵與殺人不需要有先後順序且性侵未遂亦可成立的看法。

判決連結:https://bit.ly/3fspaUd

「僅因甲○當時已死,其強制性交之犯行屬於未遂,足見被告強制性交未遂及殺害甲○之行為間,顯係利用同一時機為之,具有時間銜接,地點同一之密切關連,自應成立強制性交未遂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結合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犯同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殺被害人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之污辱屍體罪,並認該二罪應予分論併罰。惟被告自始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用雙手掐頸及電線勒頸之強暴方式,對甲○施以強制力,致使甲○不能抗拒,是被告於以雙手掐住甲○頸部時,已屬著手於強制性交犯罪之實行,嗣再將生殖器插入甲○陰道而為性交行為時,因其當時尚不知甲○已死亡,主觀上仍係承前單一強制性交之犯意,並於密接之地點實施其性侵行為,並非於先行殺害甲○後,始另行萌生對甲○強制性交或污辱甲○屍體之犯意,故被告對於甲○屍體為性交,應與前述其以強暴方式壓制甲○反抗能力部分評價為一強制性交未遂之行為已足(實際上被告亦無污辱甲○屍體之故意),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污辱屍體罪,並與殺人罪分論併罰,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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