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是受傷的人對加害者提起刑事告訴,在訴訟中和解賠了120萬,但後來保險公司代位求償200萬,最後法院判賠140多萬的例子。

今天加害人就反駁說,我都已經賠對方錢了,為什麼保險公司還要我賠錢?

只因為沒有在和解契約上註明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

所以今天保險公司因為強制險而賠被害人的錢可以代被害人向加害人求償。

判決連結:https://bit.ly/34AXatZ

「被告與吳○振等3人曾就系爭事故於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其等之調解內容為:「相對人甲○○(按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3人(按即吳○振等3人)共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有系爭調解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卷第9-10頁),準此,被告與吳○振等3人已約定系爭調解賠償之金額,不含強制險理賠,依前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前揭和解被告之賠償金額,即不構成原告之理賠給付責任減免,被告自不得再行要求以系爭調解賠償之金額抵銷原告所給付之強制險理賠,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得代位吳○振等3人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141萬4,392元,不需再扣除被告因系爭調解賠償予吳○振等3人之120萬元,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亦屬無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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