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但仲介需要注意在簽委託的時候,是否有授權不完整,或是專任約權利義務沒有詳細說明,導致仲介有過失的部分,這些地方是法院攻防的重點。

判決連結:https://bit.ly/2E539g4

像這個判決就是今天姊姊代替弟弟簽專任委託,後來弟弟不認帳的案例,法院認為姐姐無權代理,所以弟弟不用賠錢,但是姐姐要賠錢,而因為在簽委託當下,並沒有完整的授權書,所以法院也認定仲介方有過失,而有而有過失相抵的損害賠償金額酌減。

1.無權代理的過失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最高56年台上字第305號判決要旨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1號民事判決參照。

2.爭執的點在於相對人(仲介)是否也需要善意無過失,無權代理人才需要負賠償責任?

不需要。

「民法第110條係以「善意」表述,然同法第770條則以「善意並無過失」表述,對照兩者表述方式之差異後,可知民法第110條所謂「善意」不以「善意無過失」為必要,而可涵蓋「善意有過失」之情形,此為民法體系解釋所得之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1號民事判決參照。

3.簽委託時沒有詳加查核屋主身分,法院認為與有過失。

「次查,證人梁琮聖於締約時,疏未依系爭委託契約第6條第2項之約定,確實查核被告張惠汝是否出具被告張勝雄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足認證人梁琮聖對於本件無權代理之發生與有過失,已如前述,則原告自須負相同之與有過失責任。本院審酌締約當時雙方之過失情節及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就本件無權代理之發生須負50%之與有過失責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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