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處分。

如果借名登記是涉及不動產常常會有因為龐大利益,尤其是出名人偷賣或是設定抵押權,而今天借名人一定會在法律上有所主張。

但最高法院在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已經統一見解,就是認定借名登記契約只是雙方之內部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也就是不管第三人是否是善意還是惡意,今天出名人的處分行為都是有權處分,今天借名人如果認為自己權益受損,只能向法院依據雙方內部的法律關係去爭執。

同時可以參考一下下面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https://bit.ly/3ipgyyf

「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所有權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為本院自106年2月14日以後所持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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