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

大部分遇到出名人反悔、或是不願意返還房子,都是家人(情侶、父子、夫妻),當然也有看到房地產投資客被黑吃黑的案例,因為當初彼此互相信任,而沒有想到之後可能會產生的問題,借名人最好能夠再與出名人寫張協議,以免到時候出名人不認帳,而借名人又舉不出證據,讓法院相信這是借名登記,而非贈與,而導致房產要不回來的悲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五號https://bit.ly/3htuQ0P

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係借用上訴人名義買受,為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被上訴人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乃原審未使被上訴人提出兩造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證據,逕以被上訴人為醫生,其所購買巧新公司股票中之二十萬股係借名登記為陳辜信所有等由,即推論被上訴人係基於稅務考量,將系爭股票借名登記於有姻親情誼關係之上訴人(原判決第十頁),不免速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