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實務上借錢,夫妻怕感情生變,父母贈與給小孩房子怕小孩亂賣房地產,多會用預告登記的方式,但會上法院一定就是雙方意見有爭執時,今天法院會先了解當初預告登記的原因,如果原因已經不在了,甚至一開始預告登記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那對方是可以主張塗銷的。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民事判決https://bit.ly/34Firkw

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9號https://bit.ly/2B53b5I

按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準此,預告登記係為保全一定之請求權而預為之限制登記,縱預告登記義務人曾出具同意書使權利人為預告登記,但若無上述所定之請求權存在,或於預告登記時,該請求權雖存在,但嗣後已因契約解除等而喪失,則預告登記義務人即得請求權利人塗銷預告登記。

所以說父母怕小孩變賣財產用預告登記的方式也是值得商議的,找一個類似的案例,可看以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https://bit.ly/3ho3idp

林金葉為了保護財產不讓小孩隨意變賣,原告有親自簽名甚至親自去辦理預告登記,林金葉是害怕原告將房產敗掉所以辦理預告登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5頁),是被告顯係主張原告與林金葉間就系爭房地並沒有買賣關係,僅是林金葉為保障系爭房地不被原告任意處分,故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地預告登記給林金葉等語(見本院卷第141至142頁)。堪認原告與林金葉間就系爭房地確無買賣關係之事實。則林金葉既未自原告買受系爭房地,則無從依買賣契約向原告請求交付、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債權,故無以預告登記保全之必要。參諸上開說明,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因無請求權存在而失其依據,應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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