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5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除第一項所列十款法定判決離婚事由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就是民法對判決離婚所設的

1.消極破綻主義:婚姻出現難以彌補的破綻,無以為繼,法院便傾向解消無回復希望的婚姻,但必須由過錯較低的一方提起,但實務上越來越承認可歸責性難分軒輊的情況,也都可提起判決離婚之訴。

2.概括事由條款

p57

當被提起判決離婚的被告,並非可歸責性較高的一方,被告可以另外提起反訴。

原因是:

可以跟對方要求

1.精神賠償(1056條)

2.贍養費(1057條)

也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裁判

p85

婚前協議如果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有相當高的機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因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立: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72條應無效。

性生活協議也無效。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義行使或負擔,也無效。(因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觀點)

p214and227

在2016年新施行的家暴法第63條之1(恐怖情人條款),提供年滿十六歲以上的被害人,如遭到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同性伴侶也可、也無須有同居事實),無論肢體上或精神上暴力、騷擾、跟蹤或控制行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之法源依據。

親密關係伴侶定義:雙方以感情或性行為做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不需要再舉證雙方同居

違反保護令罰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保護令採取優勢證據原則,只需要提供讓法院覺得有此事實存在比不存在來的可信,一般而言,有被害人的陳述,已及法院的診斷證明書,如果加害人無法提出合理的反駁或證據,法院即有可能核發。

如果急迫,可以申請暫時保護令,可能在數日內就核發,在於通常保護令經撤回、核發或駁回前,暫時保護令均有效力,相對人可以對暫時保護令抗告,但成功機會不大。

若是更緊急,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p307

在預算可及時,公證遺囑比代筆遺囑更好,代筆遺囑又比自書遺囑與口授遺囑爭議性更低,主要是因為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見證的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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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