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需要負責
很多人以為只要合約上約定現況交屋,就可以不用負擔房屋的瑕疵,這是天大錯誤的概念
下面這個判決,買方在交屋後,裝修把木板拆掉後,發現牆壁的壁癌,要求屋主負責的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932號
前屋主理由是說:
況系爭房屋為30餘年老舊房屋,難免有滲漏水,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約定如有滲漏無庸修復,依現況交屋,已特約免除伊瑕疵擔保責任,自毋庸負責等語。
法院認為:
而系爭契約並無林秀青無須就滲漏水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之特別約定條款。雖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勾選依現況交屋,惟解釋契約當事人真意,應認林秀青係擔保系爭房屋無滲漏水瑕疵,如有滲漏水瑕疵,且「依現況交屋」所謂之「現況」,在當事人之認知,應係屬於交屋或看屋當時所得發現之狀況,至於須經由專業人員拆除裝潢等固定物始可得知之情況,除非另有契約明白具體列出,當非屬「現況交屋」之認知中,要難僅因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就如有滲漏水情形之處理方式勾選「依現況交屋」,即認已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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