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常因為591可能有廣告不實,坪數或內容介紹部分有誤,被檢舉導致違反經紀業管理條例21條第二項而罰款

第21條(廣告刊登與銷售之內容與責任)
  •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實務上都是仲介間互相檢舉,而近期台北市又常發生仲介檢舉同一家公司多筆591廣告不實,導致可能有高額罰款的可能

也造成地政局上作業的困擾,所以修正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P17I3004-20140218-2000-001.pdf

最大的變更在於原本每件不實罰六萬,而現在轉變成對同一家經紀業同時有三件檢舉,都符合的話是總共罰8萬

而如果同一人短時間檢舉同一家仲介,也視為同一次檢舉。

比如這個月某人檢舉a仲介一件廣告不實,下個月又檢舉a仲介廣告不實,會視為同一次檢舉

如此可以避免因為同業惡性競爭而導致大量惡意檢舉而產生高額行政罰的裁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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