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如果付太多,最後反悔不買要付出的代價不小,這個判決屋主反悔不賣,賠了100萬的金額,且沒有辦法跟法院要求酌減。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dd2e2948d2dc33ff6232?t=3741651316
相關法條:
第249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250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252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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