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d6a9bf6cde13bb12854838b?t=3528532676

屋主不想簽約,通常抗辯的方式

1.契約審閱期
這在實務上不可行

2.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讓買方知難而退,比如要先給現金多少錢,不進履保或是找理由推拖不約簽約

也不可行

判決節錄:

上訴人與買方就系爭房地之銷售條件業已合致。上訴人雖辯稱買方應先於購屋意向書簽名始符合賣方銷售條件云云,惟於購屋意向書上簽名實屬買賣雙方就銷售及承購條件合致後簽約方式之細節,並非銷售條件,上訴人以買方未先於購屋意向書簽名而辯稱買方承購條件未達銷售條件,自無足採。(三)上訴人另稱因其未同意授權被上訴人代收買方支付之定金,故其與買方林文欽間並未成立買賣契約云云,惟依系爭契約書壹、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若買方同意本契約書甲方(即上訴人)之銷售條件而簽署『購屋承諾書』者,毋庸經甲方簽認,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見訴字卷第18頁),即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否,與買方是否支付定金無關,而買方林文欽業已於106年7月30日簽立買賣條件與系爭契約書相同之購屋承諾書(見訴字卷第29頁至第30頁),依系爭契約書之約定,買賣雙方之買賣契約成立。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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