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雖謂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惟上開規則所定應屬例示性之規定,除此之外,包括測量有誤或面積計算錯誤等情形,仍屬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範圍(最高法院7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85年度台上字第67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關登記之損害賠償要件,即包括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且有損害之發生,該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並有因果關係,便得依該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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