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找不到法條作為請求權基礎,人民可否援引憲法上的基本權作為保護規範?

原則否定:立法者對於人民是否擁有公權利,有決定的權限。原則上不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權作為保護規範,否則可能過度擴張主觀公權利的範圍。僅有再極其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基本權當作保護規範。

而極端的狀況必須視此時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雙面關係或是三面關係。

雙面關係:國家的公權力行為干預了人民的權利,卻因立法者消極未制定法律,以致人民無法依據法律行使權利、排除侵害。此時學說例外承認人民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權當作保護規範。

三面關係:立法者如果怠於制定法規調和兩個私人利益,導致兩個私人敵對的權利衝突,不妨援引基本權當作保護規範。因為基本權客觀功能的國家保護義務強調,立法者不得對兩個衝突私人的其中一方保護不足,亦即不足禁止原則;若立法者消極不作為,或雖有作為但是保護不足時,未受充分保障之該造人民就可依據基本權的保護義務推衍出請求國家介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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