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代履行否定說:
行政機關不得指定公務員代履行,僅能由第三人實施,因為若承認得自力代履行,將與行政機關採取的直接強制措施兩者無法區別。
自力代履行肯定說:
本說肯定理由在於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明文規定得由指定人員實施代履行。該指定人員不可能是私人,因為該條已經規定行政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如果第三人與指定人員都是私人不免發生重複規定之疑問。
且執行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產生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選擇何種方式達成執行目的,執行機關應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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