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營造商承包工程,因為工人過失挖斷電力公司的電纜,停電致用戶的冰箱食物壞掉、以及證券公司、餐廳的營業損失,如何依民法第184條請求?

挖斷電纜侵害電力公司的電纜所有權

冰箱食物換掉侵害食物所有權

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

證券及餐廳的營業損失,並非權利受侵害而生,係純粹經濟上的損失,只能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但必須證明工人是故意而非過失導致。

2.甲利用自己所有的遊覽車招攬旅遊團,乙擔任其駕駛,因車速過快撞傷丙女,致丙女短期無法代言廣告,遭廠商解除合約,損失代言報酬,丙女得否請求代言報酬損害賠償?

實務與通說認為,所失利益是指侵害權利後,致生之衍生性損害,為損害賠償範圍之問題,與直接侵害利益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同 。故丙女因為身體健康權受侵害致無法取得代言報酬。故其性質上為權利受侵害所衍生之所失利益,並非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故只需要行為人有過失,就可依照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代言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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