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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戊○○自述五專畢業、從事不動產仲介、與3個未成年子女需撫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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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422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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