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聲請人 住

(即債權人)

債務人 住

第三人 設

法定代理人 同上

為聲請強制執行命令,准許聲請人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中三分之一,以資抵償票款事:

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應給付票款事件,業經 鈞院民事庭以 年度 字第 號判決,主文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整,併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計付利息。本件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云云在案,茲查債務人係在 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連同加給津貼等所得約在新台幣 元以上,除家庭負擔生活費用外,最少可餘三分之一以上,本件票款判決至今未見其履行動靜,明顯心存拖賴,且查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謹檢同判決正本乙份,狀請明察,迅赐強制執行,准許命令第三人將債務人每月應領薪津,包括各種加給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交由聲請人收取,至債權額清償為止,以維權益,實為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

 年度 字第 號 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乙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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