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更正裁定聲請狀

聲請人 住

相對人 住

為聲請更正裁定事:

一、緣聲請人對相對人 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蒙 鈞院以 年度拍字第 號民事裁定准予拍賣。惟聲請人對相對人 為上開事件之聲請時,相對人之不動產原為座落於台北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設定範圍為全部,嗣上開土地之地號因合併面積變更為 平方公尺,設定權利之範圍改為 之應有部分即 分之 。

二、鈞院原裁定正本附表欄內之面積,將上開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誤植為 平方公尺,顯係出於錯誤,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地231條、第239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赐准更正,藉資符合,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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