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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卓軒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參照。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下載名稱為「BIKI」之APP參與投資獲取利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臨櫃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前揭永豐銀行帳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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