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看到黑人律師的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部分: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陳建州、原告范偉琪各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臉書粉絲專業.....頁面,置頂刊登附件道歉啟事3天。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第一項聲明部分,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以假執行。

 

https://bit.ly/3bGL5te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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