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NikhP5

「查被告在系爭土地上作劃紅線禁止臨時停車及劃設行人專用道就部分道路專供行人通行等為一般處分之限制,因該地屬一定時段之商圈,據卷內現場照片顯示,系爭土地之兩旁均為商家,是為作生意之需求,必有臨時停車、上下貨物之實際需要,如整條道路均劃設紅線,未有適當路段給予上、下貨之時間,是否迫使商家勢必要違規才能作生意;又該商圈既屬夜市性質,可見作生意之時間並非全天候24小時,是在該商圈之營業時間以外,是否該道路上均因有大量之人群需通行,而為顧及交通安全之考量,需有全時段劃設行人專用道使用及全時段均限制臨時停車之必要,此非無疑義。」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7號行政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