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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除外)係由各直轄市、市所設置並受其監督,其性質屬地方自治團體派出於各區之地方行政機關。是被上訴人雖非公法人,惟其屬地方機關,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參照。
陳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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