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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正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四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司法事務官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抵押物所有權已轉讓者,並應通知抵押物現所有人陳述意見。

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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