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債務人死亡,應向法院民事科查詢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以確認繼承人是否為執行效力所及,將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列入債權憑證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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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並未規定執行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依該法第三十條之一,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即有訴訟當事人能力者,方有執行當事人能力。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係屬強制執行行為,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非合法,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時效視為不中斷。縱執行法院准許換發,亦無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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