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https://bit.ly/3lYICzl
訴之聲明
「㈠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2362號民事判決參照。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