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4ZuPjZ

1.借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

「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66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IcCVE3

2.未成年子女和意性交亦有侵害父母教養權

「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故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權(監護權)受不法之侵害,自屬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應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s9nHdG

3.法院可以發函臉書查ip位置

「臺中高分院刑事庭囑託法務部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向臉書公司取得原告與被告臉書之相關紀錄等資料後,再送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鑑定,經比對被告與原告臉書談話紀錄及被告自手機上傳相片時間點之IP位址結果,上揭二登入IP顯示相同且時間相近,二行為應在同一部得以上網之裝置所為,與被告所稱係遭竊用不符等語在卷可憑,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6年4月14日投警刑科偵字第1060013459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第116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判決參照。

4.受到重傷或性侵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先請求國家補償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在於補充民事侵權行為制度之不足,國家之支付補償,乃基於社會安全之考量,使犯罪被害人能先獲得救濟,國家支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此項求償權之本質,源於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家支付補償金後,原歸屬於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因法律規定而移轉予國家,發生債權法定移轉之效力,被害人就該補償金額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負責之人已無債權存在,自不得再為請求而應予扣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JBl5Ls

5.臉書對輕罪不提供個資

「美商Facebook公司針對妨害名譽及恐嚇案件,原則上並不會提供相關用戶註冊資訊及IP位址一節,有法務部106年11月27日法檢決字第10604537090號函附卷可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IgiOoD

「上訴人雖聲請本院職權向台灣臉書有限公司調取系爭「林良臨」臉書帳號使用人登入IP及註冊等資料(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01頁)。然關於向FACEBOOK公司調取用戶註冊資料資訊、IP位址,有關妨害名譽案件,臉書公司目前政策認為此類型案件涉及言論自由問題,原則上不提供言論內容之相關資料,但可協助移除該不當言論,並視對象是否為政治人物等等因素,有不同移除標準,此經司法院秘書長以108年7月23日秘台廳司四字第1080020384號函知各法院。是本件即無從向FACEBOOK公司調取系爭「林良臨」臉書帳號使用人登入IP及註冊等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5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goo.gl/RwP2kX

6.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檢察官應先聲請調取票,否則有取證違法證據能力認定問題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wm4Mg3

7.ptt回覆警詢無通保法規範適用

「PTT網站回覆警方之被告帳號、登入紀錄資料,以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警方之IP用戶等資料,均係由警方逕自向PTT網站、新世紀資通公司函詢提供,該等網站、公司分屬網際網路平台、網際應用服務提供者,非屬電信法規定之電信事業,其等提供之會員資料、上線紀錄等資料,均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警方調取時自無須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參見法務部103年10月17日法檢字第10300162120號書函)」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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