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標的金額 xx(可以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與執行費用列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台幣xx元及民國xx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五佰元整請予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程序費用xx元由債務人負擔。

壹、執行名義:

台灣xx法院xx年司促xx號民事支付命令正本暨確定證明書(聲證一)

貳、執行標的:

債務人現暫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請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逕行核發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以強制執行。

參、聲請理由:

一、緣本件債權業經xx法院xx年司促字第xx號支付命令確定(聲證一),先前並業經xx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司執字第xx號以債務人之xx商業銀行xx分行存款為執行標的執行在案(聲證二),執行費用為xx元(聲證三),惟依xx銀行xx函覆:經查債務人xx於本行存款餘額僅xx元,依函囑不予扣押....。(聲證四),並業經xx法院民事執行處結案處理(聲證二)。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核發給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目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此聲請 鈞院逕行依上開規定核發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肆、管轄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債務人住所地係設於xxx(聲證五),是由鈞院管轄。

伍、綜上所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狀請 鈞處准予逕行核發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xx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據

聲證一:xx法院xx號支付命令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

聲證二:xx法院民事執行處xx通知之影本。

聲證三:執行費用收據影本。

聲證四:xx銀行雙園分行xx影本。

聲證五:xx年債務人xxx之戶籍謄本。

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

xx年月日

具狀人:

代表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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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