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wO66dO

1.跟標的價額的核定要區分清楚

「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就之提起抗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參照。

2.股票訴訟標的價額依照市價

「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52號判例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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