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委任書,附於申報書

不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委任

2.確認被繼承人資料(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

3.確認繼承人的資料(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4.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

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謄本,房屋並取得當期房屋稅單與向稅捐處查詢房屋公告現值

銀行存款:向銀行取得對帳單、存款餘額證明

股票:取得集保存摺,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格認定

被繼承人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確認有無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與其他繼承人)

5.繳納稅款(核定通知書送達後兩個月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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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