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去稅務機關調財產與所得清單(一份250元)

3.法院遞狀(自行google強制執行聲請狀)

4.拿到收取命令後直接跟銀行聯繫拿支票(通常是劃線支票,只能存入抬頭人帳戶)

如果債務人沒有異議,錢也有扣足額,整個程序抓2-3個月,但還是容易有很多意外跑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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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