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據能力。

判決連結:https://bit.ly/3zj92wW

「偵查中雖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詢問證人」事務,但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有關訊問證人之準據規定,其中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證人應命具結」之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是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自不生具結之問題,即使檢察事務官令其具結,甚至筆錄上記載係依檢察官之指示而為,仍難謂其詢問筆錄已轉化為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及以證人已具結為由,而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25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zmaiQf

「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自不生具結之問題,即使檢察事務官令其具結,甚至筆錄上記載係依檢察官之指示而為,或初由檢察官為人別訊問及命具結後,再著由檢察事務官為詢問,仍難謂其詢問筆錄已轉化為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或以證人已具結為由,而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6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2Umm2Dz

「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並不生具結之問題,與檢察官訊問證人時,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不得令其具結,應命具結之情形有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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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