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取得所有權非必然取得使用權,如果債務人還有遺留貴重東西在內,容易有糾紛產生。

這跟承租方欠租不繳,房東可否直接開門換鎖是一樣的道理。

判決連結:https://bit.ly/3qejkKh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在保護生活居住環境之安寧,不以有權管領支配者對住宅或建築物有所有權為要件,被告雖已取得前開房屋之所有權,然被害人並未交付,故該屋仍在被害人之管領支配下,是以被告於未獲法院執行交付前,不得擅入至為灼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3344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i6Z1vw

無故,即指無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是行為是否無故,應以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判斷。又本條所保護的法益,乃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居住安寧自由,債務人雖負有債務,但並非即有忍受債權人自由出入其住宅之義務,法律既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有符合民法第151條所規定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不得私擅侵入他人住宅(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89號函參見,最高法院46年台非字第44號判決亦同此旨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