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政局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開罰以前,都會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在作成行政處分前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只要有人檢舉(通常是同業惡性競爭)地政局就必須依法調查,並且將調查結果回函給檢舉人。
在po廣告前務必注意容易廣告不實的地方,比如坪數、用途。這都是很難去跟地政局說服的。很多時候都只是不小心把坪數key錯。
把握一個原則,不要走到行政訴訟,我還沒看到廣告不實勝訴的案例。
xxxx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自己的
承辦人:自己的
電話:自己的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復貴局來函「有關廣告內容疑與事實不符,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一案」。
說明:
壹、依貴局109年12月28日來函「北市地權字第xxxxx號」辦理。
貳、經查591廣告案號R1018xxxxx0,伊提供該系爭廣告建物門牌為台北市南港區xxxx之不動產委託租賃契約書受檢(詳附件一)。
參、依貴局認權狀坪數與廣告坪數不符特此說明如下:591後台物件資料輸入欄位有房屋現況坪數(必填)與房屋權狀坪數(可不填寫)兩欄供填選,其中房屋現況坪數591系統並有註明請填寫實際使用坪數(詳附件二),而非權狀坪數,故貴局認系爭廣告坪數即為權狀坪數,顯有誤會。
查地政謄本資訊與建物測量成果圖(詳附件三),可知該建物為雙拼邊間公寓一樓,且從可從該建物外觀與室內照片可知其前庭、側院及後院均有大面積增建(詳附件四),現場丈量約9坪多,去電詢問591廣告平台業者,該客服人員亦回覆該現況坪數會出現於該廣告右側(詳附件五),伊於後台填寫資訊時並無填入房屋權狀坪數,僅填入房屋現況使用坪數,實無誤導消費者提供不實資訊之意圖;倘貴局認定該廣告坪數必為權狀坪數,試問今市面上公寓頂樓增建之出租套房之實質違建,無法於地政機關登記,是否591的廣告均有廣告不實之嫌?
揆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立法意旨,乃在課以不動產經紀業者揭露正確資訊之義務,使經紀業者刊登之廣告,應與事實相符。然於不動產買賣交易消費者重視的是權狀交易坪數,但於租賃市場消費者則更重視使用坪數使用空間大小,故591平台才會於後台物件輸入系統欄位要求必填房屋現況坪數而非權狀坪數,否則消費者看到廣告刊登權狀坪數40坪的房子,現場看屋才發現扣掉空設室內僅20坪,反而造成消費者的困擾。伊實無違反該條例之意圖,特以此函說明之。
正本: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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