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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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為一種訴訟上行為,核與和解為私法上之契約行為者有別。故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願撤回其告訴,但該告訴人嗣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第一審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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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本件依卷內資料以觀,被害人羅建成雖曾於本件案發日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具狀就黃煜晉毀損其所有車牌OE-五○七五號自小客車部分撤回告訴,有該撤回告訴書影本在卷可按(見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號卷影本第三二頁),惟依被害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警訊筆錄內容觀之,被害人僅係因其所開設之小夜曲KTV及停於停車場內之汽車遭人砸毀一事,至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報案,並無請求警察機關追訴之意思表示,即尚未行使告訴權,則上開被害人所書立之撤回告訴書,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縱認係屬捨棄告訴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說明,亦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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