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繼承一個,如果可以的話那每個人不都要多認乾爹了。

至於繼承生父還是養父,就必須探討收養關係有無成立?

判決連結:https://bit.ly/2EnECmI

「我國之收養,多發生在被收養者之幼年,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雖無意思能力,然解釋上應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能力之補充,例外承認身分行為得為代理,以務實解決此一幼年收養之問題,俾保障幼年子女契約主體地位及身分形成意思,暨其最佳利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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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