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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店東友好版本: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聘 任 契 約 書
聘任人: (公司或行號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不動產經紀人執照聘任情事,雙方訂立聘任協議共同遵守下列各款約定:
- 聘任時間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聘任報酬為每年新台幣柒萬貳仟元整,甲方應於每年聘任起始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帳戶。前項酬勞甲方同意不開立扣繳憑單不列乙方所得。
- 甲方同意乙方以經紀營業員身分在其他不動產房屋公司任職。
- 乙方應交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影本,供甲方張貼、懸掛及申請備查且不得再提供他家公司登錄。並只得乙方名義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之文件,不得移作他用或再授權第三者使用。
- 聘任期間乙方並不參與且不負擔甲方與消費者之業務與責任。
(1)甲方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違法或不當方式從事仲介、代銷或租賃管理業務。
(2)甲方與消費者或第三人間所產生之一切民、刑事糾紛均應由甲方全權負責處理並負完全責任,槪與乙方無關,亦不得損害乙方權益。
- 聘任期間內,一方違約或欲終止契約;若可歸責於甲方則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已付清之聘任報酬;若可歸責於乙方則須將自違約日起甲方已支付之未到期之聘任報酬不加計利息退還甲方。違約方應支付一個月聘任報酬之違約金。雙方不得異議,本契約書亦隨即終止。甲方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七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經紀人登出異動登記。
- 若甲方導致乙方「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經紀人證書之處分」,或乙方在契約期間將證照再聘予他人使用,則違約一方需支付他方新台幣伍拾萬元整違約金,並負民、刑事相關責任。
- 如因本契約渉及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聘任當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及相關費用由甲方支出。
- 本契約於到期前二個月,若雙方無續聘之意思表示合意,甲方須於本契約屆期之日起七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經紀人登出異動登記。
- 對於本契約之內容除非依法應提供他人外,雙方同意負保密責任,不得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聘任人甲方(公司或行號名稱):
姓名(負責人或代表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受聘人乙方:
姓名: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