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沒有一致的結論,但公共走道空間是屬於管委會的管轄權責,應該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較無爭議。

找了些判決整理如下:

法院認為侵犯隱私權的判決

1.https://bit.ly/3eCXIC4

「參以兩造公寓樓梯間應僅為該層住戶及其親友或經住戶允許之相關人得為通行使用,尚不及於一般不特定之公眾,且透過該層電梯、走廊之通行及使用情形,亦得以明瞭或知悉該樓層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足認各樓層住戶對於其該層電梯、走廊此一屬於共用部分之公共空間,就上開私人資訊仍存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堪屬該樓層住戶之私領域空間,應受隱私保護,故如於該層電梯、走廊設置監視器攝錄,因可得獲取該樓層住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係該樓層住戶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均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板簡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參照。

2.https://bit.ly/30hhzTb

「監視攝影鏡頭所拍攝之位置,非屬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之公共空間或得供公眾出入之場所甚明。又被上訴人透過攝影可取得被上訴人等及訪客進出影像,掌握同樓層住戶坐息及交友情況,自屬侵害被上訴人等之隱私。上訴人主張系爭監視攝影鏡頭設置之牆面係其專有部分,且所拍攝之空間係屬公共空間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院認為不侵犯隱私權的判決

1.https://bit.ly/3ewfbw4

「按公寓大廈樓梯間,屬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得共用之空間(共用部分),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然開放之公眾場所(公領域),故難謂對於公寓大廈樓梯間隱私權之合理期待保護,必等同於專有部分內之合理期待保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2518號民事判決參照。

2.https://bit.ly/2CJqfrL

「又原告雖主張系爭A監視器長期拍攝系爭9號房屋之陽台及窗戶,影響上訴人居家生活,導致上訴人不敢再開窗,而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云云。惟系爭9號房屋並非搭建於封閉空間內,上訴人打開窗戶後之情形或於陽台之活動本屬自願曝露於外部領域之行為,而為經過系爭9號房屋之人所得見聞,尚難認屬隱私權保護之範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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