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最常看到的新聞是淡水一個建案,號稱威秀當鄰居,或是未來有什麼大型百貨進駐,但可能最後因為某些原因而無法如預期進駐。

當景氣反轉,買家想要反悔解約,常常都會去找合約有什麼漏洞,比如廣告誇大。

而法院是怎麼認定廣告可否構成契約的一部分,可以參考以下的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

https://bit.ly/38daRyq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之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惟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倘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得以辨識係商業上常見之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無法合理期待其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