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注意的點:

1.贍養費只有在判決離婚可以請求,雙方合意不行

2.贍養費的金額很少,新聞常常看到的名人離婚的分手費是指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條:

民法第1057條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6d11990346a75631ba9e7f5?t=802395668

贍養費實務見解:

次查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贍養費部分: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上需要。蓋乃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就其中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即生活保持義務,並不以有親權為前提。故在判決離婚,因子女監護酌定之結果,雖非親權人,亦不能免其給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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